玉门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申报事宜的通知
各城乡参保居民: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服务,保障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医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年度未申报门诊慢性病且符合50种门诊慢性病申报标准的患者。二、申报时间年11月10日——12月10日为集中申报时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发I、II类疾病人员可随时申报外,其它人员逾期不再受理。三、申报地医院、医院、老市区、新市区、*花、饮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参保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
四、申报病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共分四大类50种。
I类(7种):尿*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II类(18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疟疾,普通肺结核。五、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5%比例在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其中:I类尿*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按补助标准中最高病种补助,不重复补助。六、准入原则和鉴定程序1、直接确定。患有以上四大类50种疾病的城乡居民可凭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直接确定,患有Ⅰ类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提供第一次住院病历资料。2、医学检查。对未提供详细病历资料或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确定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二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3、鉴定准入。医学检查结束后,由报备的医疗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照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进行审定。4、审核办理。各报备医疗机构对符合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资格的人员登记造册,填报《玉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报表》、《玉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补助人员花名册》,并于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市民中心B、B号窗口),并由相应医疗机构公布申报结果。七、注意事项1、未参保缴纳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得申报。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不能同时申报、同时享受。
玉门市医疗保障局
年11月6日
监制:杨栓利
审核:王永虎
编辑:李金娥
来源:待遇保障股杨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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