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最好痤疮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lx/210312/8740647.html小偷的行为是对他的特殊生活经历的正常反应。这可能很糟糕,但并不疯狂。这一主题的争论与天性还是教养的争论重叠,因为罪犯和非罪犯之间的生物学差异可以被用作“罪犯是病态的”一个论点。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生物学理论都假设有病理学。例如,一些生物学理论家提出,使得个人容易犯罪的基因已经进化成正常的——实际上是适应性的人类特征。
另外,一些病理学模型并不依赖于生物学解释。弗洛伊德及其追随者的心理动力学理论可能是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根据这些理论家的观点,犯罪源于个人内心深处的无意识心理冲突,犯罪者很少知道他们犯罪的真正原因。罪犯被视为心理疾病,而不是生理疾病。
病态不仅仅意味着不寻常、社会不可接受,甚至是不适应。犯罪可能是以上状态中的任何一个,但是没有一个条件足以证明病理学的标签是正确的。红发或智商高的人在统计学上并不常见,但他们并不病态。同样,在餐桌上打嗝可能违反社会规范,但不是病态的表现,而同性恋曾经被认为是社会越轨和病态的,现在几乎不再被认为是病态的。
吸烟的人可能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害羞可能是大多数人在某个时候或其他时候经历的一种虚弱的状况,然而两者都不能算作病理学状态。在《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IV-TR)中,美国精神病学学会()试图克服单一病理学定义的不足,规定了个人符合精神疾病诊断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组合。它将精神障碍定义为:
临床上显著的行为或心理综合征或模式,发生在个体中,与当前的痛苦(如疼痛症状)或残疾(即一个或多个功能区的损伤)相关,或者与遭受死亡、疼痛、残疾或严重丧失自由的风险显著相关。此外,这种综合征或模式不能仅仅是对某一特定事件的预期和文化认可的反应,如爱人的死亡。无论其最初的原因是什么,它目前都必须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心理或生物机能障碍的表现。如上所述,除非异常行为或冲突是个人机能障碍的症状,否则主要在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异常行为(如*治的、宗教的或性的)或冲突都不是精神障碍。
根据DSM的定义,犯罪行为的表现本身并不足以作为病理的证据。然而,该定义允许部分罪犯可能由于病态而犯罪。因此,对于许多研究人员来说,正常或病态的争论涉及确定哪些特定的罪犯是病态的,他们有哪些特定的精神疾病。根据我们到目前为止的讨论,那些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障碍或终生惯犯的罪犯最有可能被认定为病态。
然而,病理学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关于这个标签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还有争论[马达克斯(Maddux)等,]。例如,正常的行为在什么时候会变得病态?将罪犯视为病态是一个强有力的概念,可以塑造临床医生、刑事司法从业人员、决策者和公众对犯罪问题的反应方式。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正常或病理逻辑辩论更多的是关于术语,而不是实质。
关于天性与教养的辩论描述了对行为原因的真正意见分歧。相比之下,两位研究人员有可能就犯罪的原因达成一致。比如说,一组特定的发展经历,甚至一些独特的生物特征的存在,但是对于这些原因应该被贴上病理学标签,他们不同意。可以说,关于罪犯是正常的还是病态的决定既是一种科学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无论如何,这一决定都不需要干扰对犯罪和犯罪原因的调查。
驱动力与约束力
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都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是如何犯罪的?这些理论始于这样一种假设,即人类天生是犯罪中立的,因此必须获得驱使他们犯罪的动机和行为。然而,一些理论家已经改变了这个问题:是什么阻止了一个人犯罪?这些理论家研究控制犯罪冲动的个人、社会和身体约束因素。所谓的控制视角假设犯罪动机的获取不需要解释。人类的行为自然是基于自身利益和最大化快乐的愿望。
反过来,犯罪行为本质上是有回报的,对专业技能要求很低。因此,如果没有限制,人们会犯罪,这是理所当然的。控制理论家要求你想象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任何行为限制的极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成长为一个自私、冲动的人,他会不加区别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从控制的角度来看,罪犯并没有学会犯罪,相反,他们也没有学会不犯罪。
这种区别听起来可能仅仅是语义上的区别,但事实上,其含义相当深刻。根据控制视角,犯罪的可能性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每个人在某个时候都对他们见过或观察到的人有性幻想。然而,大多数人意识到这些幻想不能立即付诸行动。他们的性冲动受到道德标准、对法律和社会后果的恐惧以及实施这种行为的逻辑困难的制约。
罪犯被定义为那些经常对犯罪冲动自我控制不好的人。有时,通常的犯罪控制也会失效,平常守法的人会犯下他们本来不会犯的罪行。因此,强奸经常发生在混乱和匿名化的战争地区,由士兵实施,而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永远不会实施这种行为。
一般来说,强调获得犯罪行为的理论表明,罪犯至少会在某种程度上专注于他们的犯罪,因为每种类型犯罪所需要的动机和技能必须独立获得。另外,对犯罪的控制观点表明,许多罪犯可能不只会进行一种类型的犯罪,也就是说,导致他们偷窃的控制力缺乏也会导致他们违反交通规则、吸*、进行强奸等,因为机会出现了。犯罪多样性的含义是,几个独立的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不同的犯罪类型。
人与情境
个人是否犯罪取决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直接的环境可能是控制行为的一个因素。这引出了我们最后的讨论,即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在个体自身还是行为发生的情境。这也称为跨情境一致性讨论。大量心理学理论和研究致力于研究内部结构:人格、态度、信仰。具备以上几点,一个人的心理属性就会被认为或多或少是固定的。
每个人都可以用他们特有的个性特征来描述,在此基础上,可以可靠地预测他们在新情况下的行为。是人的心理构成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然而,这一观点并非没有受到质疑。米舍尔不认为稳定的行为模型可以预测人格的一致性和持续性。相反,他认为行为是高度情境化的,个体的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发现行为在不同情境下的差异。
例如,我们可能认为自己总体上是自信的,但也认识到有时我们不自信。同样,当我们在新的环境中遇到他人时,我们有时会惊讶地发现他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例如,第一次拜访朋友或同事的家时)。请注意,关于人和情境的讨论在概念上不同于关于天性和教养的讨论。虽然它们都是关于环境作用的讨论,但天性或教养讨论的重点是远因(即有助于塑造个人的人格或行为习惯的长期因素),而在个人或情境的讨论中,重点是近因(即行为发生时的因素)。
遵循更普遍的人本主义的心理学偏见,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试图从罪犯的特征来解释犯罪行为,而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