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第70章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铁路处东西两侧防护网各有一个缺口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条件如下:
(1)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申请事由是被申请人由于病理上的原因而导致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丧失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事实、理由等。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申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最好是能获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其近亲属的申请来依法进行认定。
昌青菲生前系中学教师。有一天,其从铁路隔离网的缺口处进入铁路线路内,被货物列车碰撞死亡。该事故处铁路线路为复线,南北方向,线路两侧设有防护网。该铁路处东西两侧防护网各有一个缺口。缺口两侧写有醒目警示标志文字“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未经同意,禁止入内”。距离事发地约米处有一条铁路下穿式立交,专供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通道。
韩弈祥提出其妻昌青菲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昌青菲生前未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过司法鉴定。
韩纬系昌青菲之子,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具有分裂型人格障碍。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韩纬为精神残疾三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韩弈祥向昌青菲住所地的法院请求宣告昌青菲生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以昌青菲已死亡,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未予立案。
韩弈祥、韩纬称,受害人昌青菲生前为精神病人,长期病休,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未尽安全防护义务为由,要求铁路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铁路局认为,昌青菲生前是中学教师,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铁路的危险性质应有预见和判断,本次事故昌青菲负主要责任。
铁路局是否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是否承担主要责任?